冻结“空账户”是否属于冻结存款

来源:企业对公流水 作者:郑州代办工资流水 日期:03-01 浏览:
在民事执行工作中,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的是一项十分常见的强制措施。关于冻结银行存款限的问题,目前人民法院和相关协助部门所适用的法规主要是2005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续行期间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该规定十分明确,改变了冻结无期限的旧观念,杜绝了长期冻结存款却不处置的行为,避免了社会资金的浪费和闲置。
《规定》已施行多年,办理银行工资流水公司小编对也该规定详细地加以学习,然而在实践中,却存在对以上规定的一些不同理解,现对《规定》中冻结存款规定的谈一些不成熟的想法。
一、冻结“空账户”是否属于冻结存款?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冻结时该账户中存款非常少或者甚至没有存款,那么冻结“空账户”是否属于冻结存款?是否也应遵守6个月的冻结期限?我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一下:
(一)从字面上分析,《规定》明确的是“存款”的冻结期限,账户是否属于存款呢?账户是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用于管理资金一个工具和载体,而存款属于客户存于账户中的财产,因此,账户并不属于存款。
(二)从《规定》明确冻结期限的目的分析,明确冻结期限的目的是防止人民法院滥用司法权力无期限冻结被执行人财产,因为无期限冻结被执行人存款可能产生以下不利后果:1、长期不处理被执行人存款,不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2、不利于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用和实现财产的流转,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
那么冻结“空账户”是否与上述目的冲突呢?笔者以为不但不冲突,反而有利于上述目的的实现,理由是:
1、冻结“空账户”是对被执行人可能进入的存款的提前控制,增加了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因此有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
2、冻结“空账户”并未实际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控制,因此并未影响财产的利用与流转。
二、区分账户与存款关系的现实意义。
明确账户不属于存款,实际上就是明确《规定》中所称的“存款”应为实际存在的存款,且针对实际实在的某一笔存款。也许有人会提出疑问,该要如何区分各笔存款呢?区分各笔存款有何意义呢?
办理银行工资流水公司小编认为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实践中,人民法院有不少案件需要对被执行人的某一账户中的持续性的资金收入进行控制,最典型的就是对工资收入的冻结。如果不对账户和存款、以及各笔存款之间进行明确的区分,那么造成的后果就是:只能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六个月,满六个月后只能再续行冻结六个月的二分之一即三个月,照此推理,人民法院需要采取续冻的次数越来越多,能够冻结的期限也越来越短,这对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十分不利,也增加了法院和协助部门的负担,造成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
如果明确冻结账户不等于冻结存款,并且明确冻结的就是现有的指定的款项的话,那么人民法院在对某一特定账户中的被执行人的工资等持续性的收入进行执行时,就可以在冻结期限满六个月前扣划该账户中的实时存在的存款。而对于之后再入账的资金,人民法院可以另行要求协助部门冻结六个月。因为冻结的虽然是同一账户,但不再是同一笔存款,因此该次冻结属于对其他存款的“另行”冻结,而不是对前一次冻结存款的“续行”冻结,冻结的期限就应按照初次冻结的六个月重新计算。
2、人民法院在冻结被执行人的“空账户”时,有可能在冻结六个月后仍有资金进入,如果明确冻结账户不等于冻结存款,而应以资金进入时开始计算冻结期限,那么就能够增加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可能性。
司法冻结需要各部门共同努力,在实践中需要加强法院与协助部门的联动性,建立被执行人账户存款变动的预警机制,增强协助部门对被执行人账户和存款控制和监管的灵活机动性,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和控制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更好地发挥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权力,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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