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担保人的担保期限

来源:银行存款证明 作者:郑州代办工资流水 日期:03-23 浏览:
当借款人需要像银行贷款时,如果贷款的金额比较大,银行会要求借款人向银行提供担保人对此贷款进行担保,那么银行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又有什么规定呢?对于此问题,代办银行工资流水公司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银行担保人的担保期限规定
(一)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把保证期间分为有约定、无约定和约定不明三种。
1、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2、保证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二)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于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
(四)约定保证期间的变动,须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
(五)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对于担保责任承担的期限,法律首先还是尊重当事人意思。如果当事人没有对担保期限进行约定的才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在担保期限内,银行就需要积极地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过了担保的有效期银行再主张相应权利的,就会受到一定的阻碍。
从上文可得知,在担保法中明确规定到,担保人在清偿期限满之日6个月后,担保人就将解除担保身份,不在为债务人担保其所欠下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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