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作为出借方主张复利,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来源:企业对公流水 作者:郑州代办工资流水 日期:03-22 浏览:
企业或个人因资金的需要向银行进行借款,银行作为出借方,对于符合借贷条件的对象是可以允许借贷。只是银行在借贷的时候要求复利,借方会觉得银行要求不符合规定。那么,银行作为出借方主张复利,能得到法律支持吗?下面办理银行工资流水公司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银行作为出借方主张复利,能不能得到法律支持?一般可以。
对于计算复利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银行将贷款利息及罚息计入本金,以此为本金再计算此后所生的利息,也就是“复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借款人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利息,但对于复利应否给予保护,未作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5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第7条明确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可以看到,上述司法解释或完全否定复利的合法性,或部分否定复利的合法性。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两个司法解释是针对民间借贷而言的,不适用于金融机构为出借方的借款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换言之,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不属于民间借贷。具体到本案,由于本案的借款人为公司,因此更不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
中国人民银行1990年12月11日发布的《利率管理暂行规定》第18条规定:“金融机构对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曰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可计收复利。基本建设贷款,按年结息,每年十二月二十日为结息曰;对不能支付的利息,不计收复利。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可计收复利。”根据上述规定,以金融机构为出借方的借款合同中,只要金融机构计算复利不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的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就应当予以保护。
银行借款的分类:
1.按提供贷款的机构,分为政策性银行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政策性银行贷款是指执行国家政策性贷款业务的银行向企业发放的贷款,通常为长期贷款。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主要满足企业承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中国进出口信贷银行贷款,主要为大型设备的进出口提供的买方信贷或卖方信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主要用于确保国家对粮、棉、油等政策性收购资金的供应。
商业性银行贷款是指由各商业银行,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向工商企业提供的贷款,用以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包括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如从信托投资公司取得实物或货币形式的信托投资贷款,从财务公司取得的各种中长期贷款,从保险公司取得的贷款等。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一般较商业银行贷款的期限要长,要求的利率较高,对借款企业的信用要求和担保的选择比较严格。
2.按机构对贷款有无担保要求,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或保证人的信用为依据而获得的贷款。企业取得这种贷款,无需以财产作抵押。对于这种贷款,由于风险较高,银行通常要收取较高的利息,往往还附加一定的限制条件。
担保贷款是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担保而获得的贷款。担保包括保证责任、财务抵押、财产质押,由此,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时,按约定承担一定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取得的贷款。
银行作为出借方主张复利,能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向银行借贷之前必须要能够弄清楚对方提供的利息利率的问题,确定好了利息再借贷。对于银行作为出借方可以争取到的权利如果你并不是很清楚的时候,就可以在线询问办理银行工资流水公司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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